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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嘉兴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电力供应相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04-19 12:01:07    文字:【】【】【

嘉兴电力局,各县(市、区)经贸(信)局、供电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经发局,嘉兴滨海供电分局:

为控制“两高一低”项目,推动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节能法》、《浙江省实施<节能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电力供应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经贸(信、发)和供电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充分认识把好工业项目用电报装关是强化“两高一低”项目准入的重要手段,也是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1〕73号)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经贸(信、发)部门要加强与供电企业的密切联系,协同配合,切实将工业项目用电报装相关工作抓实抓好。

二、对年耗电320万千瓦时(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工业用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用电开户时必须提供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文件;年耗电320万千瓦时以下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用电开户时必须提供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备案登记表。对于用电开户时无法提供相应节能审查文件或节能备案登记表的工业用电项目,各级供电企业一律不予办理用电报装手续。

三、按照审查管理权限,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文件由省经信委出具;年耗标准煤3000吨-5000吨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文件由市经信委出具;年耗标准煤3000吨(不含)-1000吨(含)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文件由县级经贸(信、发)部门出具,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级经贸(信、发)部门出具节能备案登记表。无权审查或超越权限审查的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无效。具体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与用电量和报装容量的相互关系见附件。

四、工业用电项目建成后,如未能通过负责该项目节能审查的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的节能验收,可对其生产性负荷停止供电。具体由负责该项目节能审查的节能主管部门下达限电通知书并送达用电企业签收,各级供电企业配合节能主管部门按程序执行限电措施。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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