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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将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04-19 11:25:23    文字:【】【】【
摘要:从9月1日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昨天,市经信委资源与能源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从9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严格项目准入。
我省“十二五”期间单位GDP能耗要下降18%,而我市“十二五”期间单位GDP能耗则要下降18.5%。从今年上半年我市节能降耗进展看,全市单位GDP能耗仅下降3.1%,与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其中作为占全市总能耗70%的工业能耗下降进展也不够理想,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仅下降5.5%。更让人忧虑的是,当前我市仍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阶段,今年还将有一批大的工业项目投产运行,能源消耗还将较快增长,节能降耗任务十分艰巨。

      市经信委有关负责人说,新修订的《办法》结合我省节能工作实际需要,设定了十多项节能监管制度。其中,省政府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增长。县级以上政府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暂停批准或者核准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业项目。《办法》还要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未依法进行节能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在对能源使用进行合理限制的同时,《办法》还鼓励全社会积极使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未按规定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与此同时,严格控制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和场所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

      市经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坚决贯彻执行《办法》,源头准入控增量、淘汰落后调存量、调整结构优质量等多措并举,抓好《办法》的落实。同时,我市将按照《办法》的要求,一方面着力开展高耗能行业的能耗对标活动,对超限额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电价,更多运用价格杠杆倒逼高能耗企业退出或转型,切实降低能源消耗;另一方面,加大对314家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管员培训力度,全面营造节能降耗氛围,把节能降耗转化为高能耗企业的自觉行动。此外,我市将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大对全市节能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依法节能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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